在处理商标案件的实践中常会遇到关于商标商誉延续的问题,就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做出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标权人对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是相对独立的,其商誉延续并非当然产生的,而是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基础商标的商誉要想得以延续,首先需要基础注册商标在市场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就是获得了“商誉”,在“商誉”客观存在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有是否可以延续的问题产生。其次,就是“商誉”如何延续?已经形成的“商誉”要顺利延续,必然需要基础商标与在后的商标具有特定联系,也就是说,能使消费者在见到在后商标时,自然的会联想到在先的基础商标,这种使二者产生联系的因素就要归结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商誉”才能得以合法合理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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